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朱秋珍
失 蹤 人 朱秋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
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
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查失蹤人最後一次籍設桃園縣○○鄉○○村○○○00號,嗣於民國5
8年除籍後再無戶籍資料記載,有聲請人提出光復後除戶戶
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存卷為據,堪認失蹤人最後住所
地為現在之桃園市復興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失蹤人
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