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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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王光陽
代 理 人 王誼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江滿祝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江滿祝(女、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街○○○號二樓)於民
國五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失蹤江滿祝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江滿祝為伊姨,於民國41年8月16日
因行方不明戶籍遷出,迄今仍失蹤生死不明,現為辦理被繼
承人江房地籍清理土地價金申請發給,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
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72年1月1日施行前之民
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
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
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
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並有明文。次按受死亡
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
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
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及相關人等戶籍
資料、被繼承人江房繼承系統表暨地籍價金保管相關資料等
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查詢紀錄、勞健
保查詢紀錄、新北市死亡登記暨殯葬查詢紀錄、臺北市死亡
登記暨殯葬查詢紀錄等件查核無訛,堪信失蹤人係00年0月0
日出生,於41年8月16日失蹤,計算至51年8月16日止,失蹤
屆滿10年,前經本院於114年7月29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
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
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
告,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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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