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42號
TPDV,113,金,42,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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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宗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心慈
徐清正
白建

郭芝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9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萬5,215元(見本院卷一第43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341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
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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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