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廖今蘭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洪明麗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原定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因該日期經
主管機關修正公告為補假日,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11
4年10月27日下午2時3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