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蓀蕙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璧月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義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下
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