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196號
TPDV,113,重訴,1196,202510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蓀蕙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璧月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義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下
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