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019號
TPDV,113,重訴,1019,202510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光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玉蓉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8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
4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