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3年度,131號
TPDV,113,重家繼訴,131,202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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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雪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基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所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
第131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
決,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856,98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19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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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