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3年度,113號
TPDV,113,重家繼訴,11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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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3號
原 告 沈瑋
沈玉真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王博正律師
被 告 沈璞


沈柏任



沈政



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805元,惟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項
目及核定價額為45,490,487元(如計算書所示),而原告請求確認
被告沈璞對被繼承人沈燕西之繼承權不存在,被告沈璞之應繼分
由其子女即被告沈柏任沈政鈺代位繼承,二人特留分各1/12,
被繼承人沈燕西之遺產應由原告沈瑋、沈玉真、被告沈柏任、沈
政鈺依5/12、5/12、1/12、1/12比例分配,則原告於本件所受利
益為37,908,739元(計算式:45,490,487元×5/6,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1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費用,原告
應再補繳294,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計算書: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本院核定價額 (新臺幣/元)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9,271,158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建物 臺北市○○區○○里○○○路○段00號2樓 (權利範圍1/4)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422,084 建物 臺北市○○區○○里○○○路○段00巷0弄0號3樓 (權利範圍1/4)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 12,481,864 建物 臺北市○○區○○里○○○路○段000號6樓之1 (權利範圍1/2) 4 存款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再轉繼承沈琦) 2,587,394 5 第一銀行三民分行 (再轉繼承沈琦) 249 6 第一銀行博愛分行 (再轉繼承沈琦) 1,099 7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再轉繼承沈琦) 118,706 8 台北富邦銀行城中分行(再轉繼承沈琦) 29,682 9 台北杭南郵局(再轉繼承沈琦) 67,834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再轉繼承沈琦) 9,326 11 元大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再轉繼承沈琦) 12,087 12 元大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再轉繼承沈琦) 66,751 13 元大商業銀行民生三民分行(再轉繼承沈琦) 11,953 14 台灣銀行(再轉繼承沈琦) 8,430 15 華南銀行(再轉繼承沈琦) 434 16 台北富邦銀行(再轉繼承沈琦) 85 17 郵局(再轉繼承沈琦) 224 18 元大銀行-USD $14.78 463 19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 88 20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杭南郵局00000000000000 95,330 21 投資 全家(再轉繼承沈琦) 188,500 22 中環(再轉繼承沈琦) 5,616 23 裕隆(再轉繼承沈琦) 42,926 24 其他 國保老年(再轉繼承沈琦) 5,586 25 國保老年(再轉繼承沈琦) 5,586 26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 32 27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AA0000000 57,000 總計:45,490,487 說明: 1.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13年9月至114年9月間,編號1房地同社區門號最近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9.54萬元,據此估算該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9,271,158元(29.54萬元×總面積260.95㎡×權利範圍1/4)。 2.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13年9月至114年9月間,編號2房地鄰近區域門號最近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6.35萬元,據此估算該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0,422,084元(26.35萬元×總面積158.21㎡×權利範圍1/4)。 3.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13年9月至114年9月間,編號3房地同社區門號最近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35.18萬元,據此估算該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2,481,864元(35.18萬元×總面積70.96㎡×權利範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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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