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517號
TPDV,113,訴,6517,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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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17號
原 告 李冠德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易展律師
被 告 左撇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彥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暐程律師
鍾欣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爭點相
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
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3時30分於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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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左撇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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