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36號
原 告 陳信吉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聿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原本
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與兩造
釐清,事實與法律關係未臻明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件:被告應於114年11月25日庭期當日提出以下文件之原本:⒈
債權讓與同意書、⒉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及動產抵押
契約書、⒊111年3月9日由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⒋原告
簽名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⒌111年3月9日之對保照片(
見本院卷第97至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