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350號
TPDV,113,訴,5350,20251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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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鄂宇嶸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7,10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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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