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21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被 上訴人 劉秋連
楊足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9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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