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72號
原 告 郭敏慧
訴訟代理人 莊銘有律師
被 告 鍾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上午10時40分於
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