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147號
TPDV,113,訴,3147,202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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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鈺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想國際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113年度訴字第3147號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61,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
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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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想國際育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