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857號
TPDV,113,監宣,857,2025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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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甲〇〇

非訟代理人 田素吉律師
相 對 人 乙〇〇
關 係 人 丙〇〇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3頁第31行關於「新北市市」之記
載,應更正為「臺北市」。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3頁第31行至第4頁第1行關於「新
北市」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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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