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姚盛興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姚李罔市
關 係 人 姚呈政
姚秀蘭
姚秀子
姚懿芳
姚惠麗
姚淞哲
姚素卿
上開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姚李罔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姚盛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方法
與執行職務範圍如附件所示。
三、指定姚呈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姚盛興(下稱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
告人姚李罔市(下逕稱其名)之長子,關係人姚呈政為姚李
罔市之孫,姚李罔市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姚李罔市為監
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姚呈政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
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
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
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
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第1款至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立
萬芳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另本院囑託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
人耕莘醫院就姚李罔市之精神狀況進行鑑定,經鑑定人綜合
姚李罔市之過去就醫紀錄、臨床心理師評估報告、社工師評
估報告、個案生活及疾病史、精神狀態檢查、臨床心理衡鑑
報告結果認為:姚李罔市因失智症致記憶力與認知功能缺損
嚴重,嚴重度目前為極重度,此障礙令其自我照顧能力及與
外界互動溝通行為能力喪失,目前認知功能顯然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考量其失
智症時日已久,回復可能性低等語,有該院函附司法精神鑑
定報告書存卷可稽,堪認姚李罔市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符合受監護宣告
之要件,爰依法宣告姚李罔市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院斟酌姚李罔市配偶已歿,聲請人及關係人姚秀蘭、姚秀子、姚懿芳、姚惠麗、姚淞哲、姚素卿均為其子女,關係人姚呈政則為姚李罔市之孫,姚李罔市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並有外籍看護協助居家照顧,聲請人及姚呈政均有意願分別擔任姚李罔市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雖姚李罔市之其他子女姚秀蘭、姚淞哲、姚素卿持反對意見,認為聲請人對姚李罔市之照顧不佳,導致姚李罔市於113年7月間因褥瘡住院治療,並認姚李罔市之財產使用狀況不明,探視姚李罔市亦有受阻等情,惟經訪視及調查結果為:姚李罔市自110年起至今之生活及看護費用皆由聲請人及姚呈政支應,其他子女則主張因聲請人、姚淞哲、姚呈政均已繼承財產,認為應由渠等負責照顧姚李罔市,故無意願分擔姚李罔市之生活費用,目前姚李罔市由外籍看護照顧,受照顧情況並無明顯不佳,姚淞哲雖主張不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惟迄今並未主動協商照顧模式與費用支應方式,顯見其對於姚李罔市之照顧及費用給付未有實質協助,並考量聲請人及姚淞哲相處關係不佳,皆認無法與他方協商照顧事務,過往衝突性高,並曾發生肢體衝突,不適任共同擔任姚李罔市之監護人,以避免影響姚李罔市之權益,由聲請人單獨擔任姚李罔市之監護人,較為妥適,另因姚李罔市名下並無不動產,動產部分親屬間認知差異不大,為避免日後監護人執行職務受不當制衡,認由姚呈政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妥等節,有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函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函附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本院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卷內相關事證與前揭訪視調查報告,認選定聲請人為姚李罔市之監護人,並定監護方法與執行職務範圍如附件所示,另指定關係人姚呈政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姚李罔市之最佳利益。至姚秀蘭、姚淞哲、姚素卿等人以意見陳述書表示希望姚李罔市能居住於家中2樓,並由兩名兒子輪流照顧,財產帳戶管理由姚盛興與姚呈政共同處理等語,則非妥適。又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且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附件:
一、受監護人姚李罔市之居住、日常生活照顧方法、醫療事項、 身分代理由監護人姚盛興單獨執行。
二、受監護人姚李罔市之財產管理事項:
㈠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印鑑章、提領部分由監護人姚盛興保 管及單獨執行,但每月提領帳戶金額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 需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姚呈政同意。
㈡監護人姚盛興應備妥受監護人姚李罔市之財產狀況、收支明
細及憑證,受監護人姚李罔市之子女如欲閱覽時,應於每月 10日與監護人姚盛興聯繫閱覽事宜。
三、監護人姚盛興應妥適安排及協調受監護人姚李罔市之子女及 親友探視受監護人姚李罔市事宜;受監護人姚李罔市之子女 於探視前,應主動聯繫監護人姚盛興,俾利探視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