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3年度,104號
TPDV,113,消債職聲免,104,202510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淑朱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高淑朱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高淑朱(下稱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
後,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分別變更為張財育、林淑真、楊智能,業
經其等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次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
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
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
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
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
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
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
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
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
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
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債務人有
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
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 133條及第134
條、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
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
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
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
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
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
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
  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
  參照)。
三、經查:
 ㈠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向本
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裁定自113年
4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
程序。嗣因債務人名下財產僅99元,分配並無實益,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等在案,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
示意見,並指定期日進行調查,除債務人到庭外,債權人臺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均具狀陳稱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本院依職權調查
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具狀陳稱
務人積欠多家債權銀行信用卡及相關債務,未衡量自身收入
而負擔過重債務,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
且本件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0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具狀陳報債務人自110年5月25日迄今無新增之總消費或
貸款;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具狀陳
稱各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其債權額20%以上,已符合不免責
規定;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資產管理
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債務明細多為信用卡消費款,明知償
債能力有限,卻仍為與其經濟狀況顯不相當之浪費行為,有
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及具狀
陳述意見。
 ㈢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⒈查債務人自陳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經友人介紹從
事居家打掃工作,並無固定雇主,每次收入約500元,自1
13年11月1日起,每月打掃約10至15次,平均每月收入以7
,500元計算等情,業據提出收入切結書及介紹工作證明書
為證(本院卷第119至121頁)。復查,債務人除曾領取11
1年5月6日至5月13日共8日之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3,953
元之一次性給付外,並無領取其他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
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及函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55至56頁、第71頁、第77頁),是認債務人自113年4月19
日開始清算程序至114年4月間之每月固定收入為7,500元

  ⒉又債務人主張其現居臺北市信義區,每月個人必要生活
費用為10,750元(本院卷第110頁),業據提出租賃契約
及債務人陳報狀為據(本院卷第27至34頁、第110頁),
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用之1.2倍即24,455元,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尚低於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標準,應
予採認。是以,債務人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雖有每月
固定收入7,5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0,750元後,
已無餘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應為不免責裁
定之要件不符,自不得依該規定為不免責之裁定。
 ㈣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⒈債權人元大資產管理公司、滙豐銀行雖主張債務人本件債
務多為信用卡債務,明知其償債能力有限,卻仍為與經濟
狀況顯不相當之浪費行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不免
責事由云云,惟債務人已陳明其之前開早餐店經營不善,
一直借來借去,以債抵債,導致高額債務無力清償等語(
消債清卷第61頁、本院卷第241頁),債權人元大資產管
理公司及滙豐銀行復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債務人有何奢侈
之消費行為,自難逕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
不免責事由。
  ⒉又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債務人於聲請清
算前2年間均無出境紀錄,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債務人亦陳明其並無
從事國內外股票及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行為(消債清卷第
60頁)。是本院依職權就現有事證予以調查審酌之結果,
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應為不免責裁定之事
由,自不得依此規定裁定不免責。
  ⒊債權人滙豐銀行雖主張各普通債人受償金額為0元、安泰銀
行亦主張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未達其債權額之20%,符合
不免責規定云云,惟本件債務人開始清算後之固定收入扣
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不得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
段規定為不免責裁定等情,已如前述,況本件債務人並非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自毋庸審酌各普
通債權人之受償額是否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債權人
滙豐銀行及安泰銀行據此主張債務人應予不免責,自非可
取,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
且查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復不符合
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情形,依同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自應
裁定債務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