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3年度,313號
TPDV,113,建,313,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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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13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萬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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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