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3年度,301號
TPDV,113,建,301,2025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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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乾
被 上訴人 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erajet Vongkusolki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Verajet Vongkusolkit為被上訴人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
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
國114年7月1日變更為Verajet Vongkusolkit(至114年8月1
3日始為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有董事會議決議附卷可稽
,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被
上訴人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Verajet Vong
kusolkit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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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