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3年度,288號
TPDV,113,司家聲,288,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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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周致維
非訟代理
(法扶律師) 余美樺律師
相 對 人 周珮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書事件,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又此
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即
明。
二、查本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88號聲請返還擔保書事件,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判在案,惟就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漏
未於主文第2項記載,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款之規定,本 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爰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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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