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68號
TPDV,112,重訴,668,2025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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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呂麗玲
家惠
楊素燕
彭春媛
陳韶唐
黃春燕

謝雨竹

翁美貞
王麗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正雄

羅振原

黃蕙菁
謝弘文
黃柏堯
張慶顥
古嘉

陳冠伶
吳景生
夏侯龍

楊佳

王福長
陳奕安

佳穎
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奕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8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分別於114年8月13日、14日、15日、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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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