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玉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萍、吳世宸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8萬3,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