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利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江山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8日112年度訴字第5739號判決提起
上訴,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16,877元,及自上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含上訴利益及擴張請求之利益)為1,116,8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