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11號
TPDV,112,訴,2911,202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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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11號
聲 請 人 黃欽佩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鎮山海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陳鳳美鄭稚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
  (見本院卷第237至247頁),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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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