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照榮
被上訴人 雄贏勤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433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47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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