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06號
原 告 廖思翰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被 告 謝陳明珠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是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
字第111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民事
事件已終結確定,有該案判決、和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在
卷可查,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
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