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周朔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告 周華
周呂桂雀
相 對 人即
追 加 被告 Chou,Brian Yuan
Ma,Joy Lynn(原名:Chou,Joy Lynn)
Young,Ann Love(原名:Chou,Ann Love)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3月18日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中之「應繼分比例
」應更正為「應分配比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3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