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07號
TPDM,114,附民,80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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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07號
原 告 張芸禎
被 告 吳昱熾

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25號),經原告對
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理由
一、原告訴聲明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吳昱熾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25號
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曾聲請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揭
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璁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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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