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70號
原 告 胡縈珍
被 告 陳勇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又因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
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陳勇旭因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以114年度易字第550號判決被告陳勇旭無罪在案,依首開規
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