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70號
TPDM,114,附民,770,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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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70號
原 告 胡縈珍
被 告 陳勇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又因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
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陳勇旭因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以114年度易字第550號判決被告陳勇旭無罪在案,依首開規
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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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