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15號
原 告 張惠琳 (地址詳卷)
被 告 李建宏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李建宏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6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