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03號
原 告 唐招莉
被 告 黃少齊
薛文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訓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