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1號
TPDM,114,附民,41,202510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詹麗達
被 告 張禹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張景閔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