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867號
TPDM,114,附民,1867,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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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67號
原 告 蔡佳翰
被 告 ANG PEH PEH (中文名:黃佩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楊孟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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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