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08號
原 告 陳鼎君
被 告 YAP SENG HIN(中文名葉勝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79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2
時19分宣判,惟因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
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