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636號
TPDM,114,附民,1636,202510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36號
原 告 張舒婷


被 告 莊昭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 年度訴字第356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劉依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