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87號
原 告 張宸嘉
被 告 黃苡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核其起訴犯罪事實,與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具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判決確定,
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999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
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
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 容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