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司孝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0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
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司孝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
中,惟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於臺
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病房就醫,目前仍住院接受治療中
;被告持續有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病狀態,目前症狀尚不適合
出庭應訊;被告目前仍有殘餘精神病症狀,現實感欠缺,可
切題問答但內容可能與事實不符,病程有極大差異,無法直
接判斷何時可到庭應訊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4年9月
15日、同年月26日函及所附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
可稽(訴字卷第79、85至105頁)。堪認被告現因精神或其
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
行為之能力,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依前揭規定,本案應
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