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17號
TPDM,114,訴,417,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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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5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蔡承恩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承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林禹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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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