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塵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3553號、第35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被告李塵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塵偉所犯刑法第210、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