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程
指定辯護人 沈芳萍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7526號、114年度偵字第3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案於張凱程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凱程現患急慢性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依賴、第二
頸椎齒突骨折合併寰樞椎畸形伴有嚴重脊髓壓迫與脊髓病變
等疾病,目前需24小時依賴使用呼吸器並由專人陪伴照顧,
且四肢癱瘓而完全臥床,處於生活無法自理狀況等情,此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4年5月9日函暨診斷證明書、同仁院
醫療財團法人萬華醫院114年9月30日診斷證明書各1紙(見
訴字卷第85-87、111頁)存卷可佐,足認被告因疾病影響其
受審能力,無法到庭審判,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前揭
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王子平
法 官 賴政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舜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