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75號
TPDM,114,聲保,175,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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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玉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玉華(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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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