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筱楓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筱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筱楓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6月確定,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
刑人於民國114年10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706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等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亭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