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57號
TPDM,114,聲保,157,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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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奕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奕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奕晅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
決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31日
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7256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8月30日
,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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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