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726號
TPDM,114,聲,2726,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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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思嘉 住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巷00號0 樓

被 告 張智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43號、114年度執字第49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思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陳思嘉因被告張智爲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
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17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5萬元,該案經被告提起上
訴後,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652號、最高
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290號均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
,有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
影本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前開案件移送執
行時,經聲請人按址傳喚被告並同時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
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然被告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再經聲
請人分別函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
並執行,亦拘提未獲,且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
執行或在押一節,有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990號刑事
執行案件進行單、通知、送達證書、114年7月31日北檢力馨
114執4990字第1149081425號函文、屏東地檢署114年9月26
日屏檢錦敬114執助1146字第1149040384號函文、屏東縣○○○
○○里○○○000○0○00○里○○○○0000000000號函附屏東地檢署檢察
官拘票、報告書、臺北地檢署114年7月31日北檢力馨114執4
990字第1149081426號函文、桃園地檢署114年9月23日桃檢
亮福114執助3542字第1149128758號函文、桃園市政府警察
蘆竹分局114年8月29日蘆警分刑字第1140032276號函附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
在押簡列表等件可佐,堪認被告已逃匿。綜上所述,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禹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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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