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697號
TPDM,114,聲,2697,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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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強


具 保 人 李秀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2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秀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秀釵因受刑人陳柏強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
聲請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3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 年10月6 日繳納後,已
將受刑人釋放,並經本院於113 年5 月29日以112 年度訴字
第1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13 年度上訴字第3985號判決上訴駁回,及最高法院於114
 年2 月26日以114 年度台上字第596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
定在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
未到案執行,復無在監所之情,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
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事實,則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未
獲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個人資料查詢)、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
存卷為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以
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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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