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73號
TPDM,114,聲,247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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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學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1868號、114 年度執更字第185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學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學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
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
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
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
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
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
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
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 年度抗字第1631號裁定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6 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經本院以110 年度審訴字第21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
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
1 至9 、11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
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
執行刑之聲請,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之依刑法第50條調查
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又依上開最高
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
得重於前揭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罪刑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9 年6 月、如附表編號15所示罪刑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 年5 月加計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11月)。
四、綜上所述,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
核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
判決確定之日前,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則本
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
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
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
等面向,並衡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本院寄送本件
聲請書繕本予受刑人及受刑人以書信陳述意見之結果(詳本
院卷第91至97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如 附表編號1 至9 、11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 ,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雖有諭知罰金刑,惟 聲請人並未就此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 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附表:
受刑人   沈學維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共3 罪)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共12罪) 有期徒刑1 年1 月(共2 罪) 有期徒刑1 年6 月 犯罪日期 110 年4 月25日至5 月1 日 110 年4 月17日至19日 110 年6 月9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0785 、21170 、21176 、21589 、22725 號 嘉義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4153號等 高雄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19541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 年度審訴字第1453號 110 年度金訴字第187 號 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297 號 判決 日期 110 年10月28日 110 年12月13日 111 年1 月7 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 年度審訴字第1453號 110 年度金訴字第187 號 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297 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0 年12月10日 111 年1 月11日 111 年3 月2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730 號 嘉義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367 號 高雄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1983號 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 年度抗字第16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共2 罪)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共4 罪)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犯罪日期 110 年4 月7 日至16日 110 年4 月7 日 110 年4 月17日 110 年6 月17日 110 年4 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4259 、24278 、25275 、25836 號 臺南地檢110 年度營偵字第2088號(聲請書誤載為110 年度偵字第2088號)等 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37171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18號 110 年度金訴字第532 號 110 年度金訴字第750 號 判決 日期 111 年2 月24日 111 年2 月24日 111 年3 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18號 110 年度金訴字第532 號 110 年度金訴字第750 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 年4 月6 日(聲請書誤載為26日) 111 年4 月6 日 111 年4 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3669號 臺南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3735號 新北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4584號 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 年度抗字第16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聲請書誤載為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共7 罪) 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1 年1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10 年6 月11日 110 年4 月14日至15日 110 年4 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5440、6105號 新竹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12226 號等 士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12029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131 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48號 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312 號 判決 日期 111 年6 月14日 111 年7 月28日 111 年6 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131 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48號 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312 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 年7 月11日 111 年8 月30日 111 年7 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有期徒刑部分) 備註 基隆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1512號 新竹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3640號 士林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3847號 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 年度抗字第16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2 罪) 有期徒刑1 年1 月 犯罪日期 110 年3 月16日 110 年4 月6 日 110 年4 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38887 號 桃園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17201 號 新北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39928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 年度審簡字第608 號 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969 號 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24號 判決 日期 111 年8 月29日 111 年11月1 日 112 年3 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 年度審簡字第608 號 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969 號 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2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 年10月4 日 111 年12月6 日(聲請書誤載為11月1 日) 112 年6 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12333 號 桃園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15123 號 新北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7422號 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 年度抗字第16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共8 罪) 有期徒刑1 年1 月(共3 罪) 有期徒刑1 年(共2 罪) 犯罪日期 110 年4 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4 月7 日) 110 年4 月11日至6 月16日 110 年4 月13日 110 年4 月14日 110 年6 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23954 號 臺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35655 號等 臺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8532、29622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1776號 112 年度原訴字第49號 110 年度審訴字第2131號 判決 日期 112 年7 月11日 113 年12月2 日 111 年5 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1776號 112 年度原訴字第49號 110 年度審訴字第2131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 年8 月23日 114 年1 月7 日 111 年6 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14306 號 臺北地檢114 年度執字第4135號 臺北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3835號 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 年度抗字第16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 編號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審訴字第21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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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