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360號
TPDM,114,聲,2360,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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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榮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地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榮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榮昌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
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
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
和(最高法院103 年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參照)。再按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
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
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
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
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並於附表所
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於附表
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3日)前所為,本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
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
 ㈡又如附表編號1、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4
所示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
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50條調查受刑人
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固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惟參照前揭說明,受
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應執行
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刑。爰審
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
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
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本院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
就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然其並未回覆,而已予其表達意見
之機會,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4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 上開數罪間相互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 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揆以上揭說 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折算標準之諭知 ,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間某日至111年7月2日1時40分許 111年7月2日0時許 112年3月15日至112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8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88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2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8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8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39號 判決日期 112/03/17 112/03/17 113/05/3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8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8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5/03 112/05/03 113/07/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2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2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91號 編號1至2經新北地院112聲41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間至111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26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審訴字第923號 判決日期 113/09/26 確定判決 法院 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審訴字第9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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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