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佩軒
具 保 人 廖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
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所載「保證金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應更正為「保證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