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雲翔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
29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2230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之記載,係明顯之漏載 ,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 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