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97號
TPDM,114,聲,2197,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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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芸妍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芸妍(下稱被告)遭扣押之
黑色MSI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為被告以正當工作之收入所購買
,並未用於本案之犯罪活動之中,且數位證據皆已受到檢察
官之採證,應發還予被告;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6
,500元,為被告之正當工作所得,亦應發還予被告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
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
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
項前段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復經本院以11
3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113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判處罪
刑在案(下稱本案),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197號卷第19至20頁),核先敘
明。
(二)又被告本案於偵查中經搜索而扣得黑色MSI廠牌筆記型電
腦1臺及現金46,500元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
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藍字第1
173號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13970號卷二第199至200頁,本院113年度金重
訴字第20號卷一第419至420頁)。而上開扣案物雖未經諭
知沒收,惟本案就被告所涉部分已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而尚
未確定,上開扣案物是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仍有隨訴訟
程序之發展而有調查或沒收之可能,倘若在判決確定前遽
予發還,日後將衍生爭議。是為確保日後審理需要及保全
將來執行之可能,認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而不予先行裁
定發還。從而,本件被告聲請發還扣案物,尚難准許,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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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